合同條款欺詐怎么賠償
《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中,專門設定了反欺詐條款。這是《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項重要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不勝枚舉。
盡管《消法》對此早就規定了加倍賠償,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舉證困難等種種原因,實際適用的很少。
《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受欺詐可以適用《消法》,無疑給了消費者強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對于商品房銷售中的欺詐行為的加倍索賠是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原則,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只能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并對此作了限制性規定,而規定可以選用《消法》,則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當能夠證明被欺詐時,可以選擇責任形式,既可以適用加倍賠償,又可以適用合同違約責任,但兩種賠償方式不能并用。盡管如此,消費者選擇了加倍賠償后,并不影響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賠禮道歉、修理、重作,退貨等。
有欺詐行為的合同怎樣處理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欺詐行為的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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