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下列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一定依法履行開業審批備案手續。
1.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一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相關規定,并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2.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3.經營旅館,一定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4.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該予以協助。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方法》
第2條至第5條、第14條的規定,除與上述各點一樣內容外,還有第15條規定:“違反本方法第4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能夠酌情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下列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該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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