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購房合同能分割財產嗎?
離婚購房合同能分割財產的,房產如果只有購房合同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主要看當時雙方合同如何約定,原則上應按雙方合同約定處理。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購房合同就是財產證明。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中有明確的規定:“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婚前購房離婚怎么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
3、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后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在當代社會,現在購買房屋的話,他需要簽訂一個合同,合同在簽訂之前,如果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選擇離婚那么也是可以的,法律當中是支持,只不過說這個時候可能要分個房子的話,就顯得尤為復雜了一點,雙方當事人依然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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