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
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后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制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托人對最終產品或轉賣收益進行占有。很明顯,后者更能保障賣方的利益。但是簡單的約定“貨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賣方”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賣方應當擴大約定的內容,如“貨物以轉賣的,賣方對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
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
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來看這樣一個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廢銅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支付所有貨款之前,該批貨的所有權仍屬甲公司。乙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全額支付貨款。此時廢銅已成為滯銷產品,且大幅度降價。甲方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償付所欠貨款,并承擔違約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而沒有請求乙公司退還貨物。乙公司答辯認為,依據雙方簽訂的廢銅購銷合同中關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約定,未付款的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移轉,仍屬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應取回這部分貨物,要求乙公司償付所欠貨款并承擔違約、賠償損失的責任,沒有法律根據,且違反合同中關于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故明確表示拒絕甲公司的上述請求。
很明顯,乙公司在惡意利用這個條款來逃避債務和違約責任,而且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混為一談,法理上也是說不通的。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但是,如果出于無懈可擊的考慮,不妨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不為買方的抗辯權等任何權利。”
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后的事宜。
因為關于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于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持續占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占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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