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上怎么規定
如果遺囑中或者是贈與合同中已經做出明確的規定,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話,那么只能視為個人財產,且該項財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也不會參與財產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夫妻雙方依法獲得的勞動報酬及獎金。這里的勞動報酬不只包括獎金,還有獲得的加班費、福利費、獎金等等;
2、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獲得的收入;
3、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為自己的知識產權獲得的利益。比如寫稿所獲得的稿費、發明創造獲得的專利費等等;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依法獲得的財產;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獲得的其他財產。比如,雙方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因為店面轉租獲得的租金、承租店鋪帶來的收益、一方因為出租個人的房屋獲得的租金等等;
三、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會被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因為身體受到損害而獲得的賠償;
3、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或者贈與等方式獲得的財產,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財產所有權只能為一人所有;
4、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個人專用的物品;
5、夫妻雙方約定過的,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
6、死亡軍人的各種補助金;
7、夫妻一方因為自己的愛好、職業、工作等專用財產;
8、夫妻一方因為對社會具有貢獻而獲得的獎章、獎品等;
9、夫妻一方事先約定為個人所屬的財產。
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的時候是一人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是雙方在結婚之后,雙方的共同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在離婚的時候,即便一方中有一個人沒有上班過一天,一樣在離婚的時候,財產要分給一半,畢竟婚姻存在期間雙方是共同體。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婚后繼承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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