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規(guī)則
1、特征履行地規(guī)則。此規(guī)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qū)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征的標志點,且以該特征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
2、實際履行地規(guī)則。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guī)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guī)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
如果合同的履行地點既沒有法律特別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也沒有進行約定的,那么一般來說,就由合同的性質確定,即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定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的本質特征,那么,以此為標準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就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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