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財產糾份辦理時怎樣收費的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 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 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 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 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 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標的×0.5% 10010元。
二、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
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如這類案件牽涉的金額巨大的,還應按照這類涉案金額的費用進行繳納。涉及案件金額較小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50元訴訟費。我國的法律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確保這類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分配這類離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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