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紅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存續期間對于已交保費與所獲返利部分那些紅利所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它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如工資、稿酬、獎金等;
2、一方或雙方購置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4、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5、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6、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7、一方或雙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
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我們在開頭給大家分析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保險分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是當事人所購買的這份保險,類似于一共交過了多少年才能分紅的,離婚的時候,如果保險分紅還沒有實際兌現,這時候也不能強行要求當事人先把還沒兌現的分紅墊付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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