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是怎樣的
附條件合同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
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后。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后,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相關內容,附條件合同的條件是可能發生的,但是附期限的合同是必然到來的,這兩者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雙方當事人不得干預。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侵權糾紛是否適用工傷鑒定標準
2021-01-25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哪些內容
2020-12-07買賣合同怎么審查
2021-02-252020上海知青退休的政策是什么
2020-11-07涉外離婚判決書什么時候生效
2021-01-07商標權轉讓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08婚姻效力糾紛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效力如何
2020-12-14女方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需要哪些
2021-01-17房屋抵押給擔保公司后能否買賣
2021-01-15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需要設立監事會嗎
2021-01-16男童校車內離世,幼兒園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021-02-23怎么認定房屋中介欺詐
2020-11-13哺乳期可以做勞動合同變更嗎
2020-11-15疫情春節停工期間工資怎么算
2021-01-232020疫情期間裁員怎么賠償
2021-03-22意外事故包括哪些
2021-03-17保價運輸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02保險公司的不同形式有哪些
2020-12-30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什么不生效
2020-11-09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及難點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