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未能達成協議時怎么辦
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權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效力于2020年12月31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其他法律將由新的司法解釋所替代。
當事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作為執行的根據的問題,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嘗試:
一、從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來看,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可先選擇督促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催促債務人盡快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主動履行債務或者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力,可作為執行根據,解決了執行根據的問題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抵押人的抵押財產受償;
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規定的立法精神來看,該款規定解決的是關于抵押權的實現問題,而非對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問題,也不是對“拍賣”、“變賣”措施的確認問題,抵押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這種請求,即不是確認之訴,也不是給付之訴,也不是變更之訴,而是一種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拍賣”或“變賣”被執行人抵押財產的強制執行措施的執行申請,它的執行根據是抵押權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可嘗試理解為法律賦予了抵押權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強制執行措施,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即抵押人的抵押財產,并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償付給申請人即抵押權人,使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以受償。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對方沒有還錢,我們想要實現抵押權的話,對方不執行這個時候就可以在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執行,我們需要提供一些證明材料來證明,我們有抵押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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