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撤銷的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重大誤解怎樣認定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
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
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內容,一般是指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對合同的誤解是否是重大誤解,在認定上沒有一致的標準,就具體情況,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員獲得準確解說。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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