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有什么訴訟權利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審、收集離婚證據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離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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