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張某開著掛靠在**公司名下,并由**公司在**洋保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商業險的重型自卸貨車在昆山市開發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撞的非機動車騎車人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后經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某的駕駛證記分已達14分,車輛嚴重超載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張某對道路情況疏于觀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08年10月24日,昆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后又判令**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賠償死者的家屬11萬元,車輛的所有人柴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49萬余元,**公司對車主負擔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因理賠的請求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而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里已明確了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資格、保險機動車被作為犯罪工具等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由于一審法院在扣除了因車輛超載而增加的10%絕對免賠率后支持了**公司的訴請,保險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訴。
法院認為,**公司駕駛員張某駕駛證記分已經達到14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據此,張某事發時基于駕駛證超分已經不具備有效駕駛資格。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涉案駕駛員被扣分達12分時,就不得再駕駛機動車上路,應認定其已經喪失有效駕駛資格。故**公司已經具備涉案保險合同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第一款所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資格”情形,保險公司可以據此免責。法院最終改判對**公司的訴請不予支持。此外,保險公司當庭表示愿意向受害者家屬一方補償人民幣5萬元,法院對此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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