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9月12日,張某的一輛桑塔納小車向某保險公司僅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提交南昌市仲裁委處理。2008年6月7日,張某駕駛該保險車輛將第三者李某撞傷,傷殘九級。事故發生后,李某以張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等費用。訴訟中,保險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交強險”合同約定仲裁條款,此糾紛應由市仲裁委處理,李某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分歧]
對案中保險公司管轄權問題產生異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李某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本案張某與保險公司訂立“交強險”合同時,已約定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南昌市仲裁委處理。故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李某損傷,李某只能起訴事故車主張某要求賠償,不能同時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可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筆者認為在處理保險公司的管轄權異議時,應先清楚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的地位及“交強險”合同仲裁條款效力是否及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
一、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的地位確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施行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與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責險”)兩種保險種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上述法律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第三者對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有直接請求權,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列為被告當事人。僅投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的地位確定,司法實踐中有三種不同觀點:1、共同被告地位說。認為保險公司是侵權法律關系中的直接當事人,與交通事故侵權人為共同被告。2、第三人地位說。認為保險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侵權人,法律也未規定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第三者有直接賠付義務,只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結果與保險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3、原告決定說。認為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的地位取決于原告的決定,如原告在起訴時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法院**險公司為被告;如原告**險公司為第三人,法院則**險公司為第三人。2007年1月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未按照交強險條例給予賠償權利人賠償的,保險公司、事故車輛方均可列為被告,如果賠償權利人可獲賠償的金額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足以支付的,賠償權利人僅起訴保險公司的,事故車輛方可以不參加訴訟。事故車輛僅投保“商業三責險”,**險公司為第三人。事故車輛在投保“交強險”后,又投保了“商業三責險”的,**險公司為被告。本案事故車輛投保的是“交強險”,李某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將張某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的注冊資本多意味著什么
2021-02-17新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
2021-03-05擔保人可能有哪些風險
2020-12-23法院違法審理案件怎么找證據
2021-03-06工傷賠償協議后老板不給錢怎么辦
2021-03-17銀行員工私劃走客戶款項銀行要承擔責任嗎
2021-02-10擔保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2021-03-08食堂承包合同印花稅是否需要交納
2020-12-30集體土地拆遷賠償標準
2021-01-21住房公積金婚前有貸款,婚后另一個可以再貸嗎
2021-01-07怎么約定商業秘密
2021-03-05勞動糾紛加班費可以要幾年的
2020-12-22應收分保準備金與有關原保險合同能否相互抵消
2020-11-29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疑問有哪些
2020-12-01辭職后用人單位不辦理保險交移
2021-03-01人身保險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有哪些
2021-03-18可以取消外資保險公司高管終身在中國任職資格的情形
2020-12-12不給臨時工買保險合法嗎
2021-03-19什么是保險法中近因原則
2020-12-20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