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憑證,是指由保管人出具的用于證明確實存在保管關系的單據,它表明保管人已經收到了保管物。保管憑證既是保管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據,又是保管物驗收憑證。保管憑證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保管人、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等。
2、保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性質等情況。
3、保管的地點和特殊的保管要求等。
4、保管的時間。
5、保管費用的約定。
6、當事人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保管憑證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證明保管物已經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同時保管憑證又是當事人義務履行的依據和發生糾紛時裁判的依據。在沒有保管合同的情況下,保管憑證同時還是保管合同的表現形式。
《合同法》第368條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依此規定,給付保管憑證是保管人應當履行的一項義務。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品,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值得注意的是,給付保管憑證并非保管人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在特殊情況下,如果交易習慣并不要求保管人給付保管憑證,則從交易習慣,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不需要給付保管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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