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在合同法上的體現,民事主體在不違背法律、不妨害公共利益、不侵犯社會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首先從合同的效力上講,當事人的約定具有優先于法律規定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從具體表現形式上講,當事人應依法決定是否締約、選擇締約伙伴、確定合同、決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權利。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則,沒有合同自由原則的實施,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合同存在;沒有合同自由原則的實施,合同正義也難于存在,因為合同正義產生于平等競爭的市場;同時合同自由是建設市場國家的法律基礎,在我們建立市場經濟和法制經濟的過程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應該繼續得到弘揚、確立、鞏固。違約金條款首先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在沒有守約方證明顯失公正的條件下,人民法院應當推定合同的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公正的,因此應當以支持違約金條款的有效性為原則。合同正義,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締約和履約,并保障合同的內容符合公平互利、誠實信用的要求。筆者認為合同正義關鍵為合同相對方權利義務的平衡,主要為合同相對方對價的公平。合同正義主要以合同自由保證;同時在合同主體實質不平等時,以社會公權力對合同私權利進行干預,以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實現實質公正。
合同體現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對私權利的處分,因此公權力的干預應當為例外、補充的形式。民事主體實質不平等是產生合同實質不公正的根源,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在認定合同主體存在實質不平等,違約金體現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顯失公正的條件下公權力才有干預的必要。違約金條款的無效應當和合同無效采納一樣的標準;對違約金“過高”的程度認定總體上應采納:一是違約金標準會比較嚴重合同正義,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顯失公正;二是違約金失去了其固有意義,其已經不再是促進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為了合同當事人追求的目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贈送的配件屬于產品質量問題嗎
2021-02-21法院起訴撤銷合同要多少訴訟費
2020-12-28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有異議具體采取哪種方法來處理
2021-02-14股權轉讓必須其他股東同意嗎
2021-02-05口頭約定財產AA制在離婚時是否被支持?
2021-02-2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意見書
2021-03-14沒拿房子抵押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1-03-25清潔工是雇傭關系嗎
2021-02-15單位不交社保仲裁時效是多久
2020-12-23海上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
2020-11-16再保險合同業務有哪些
2020-12-13造成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原因有哪些
2021-01-10保險理賠中對哪些事情要進行監督檢查
2021-03-18肇事車駕駛員受傷保險理賠嗎
2021-03-25海嘯損失可獲得理賠嗎
2021-02-22保險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2020-11-08保險基金的特點及保險基金的來源
2020-11-11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有什么
2021-01-24被保險人的義務
2021-01-29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