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合同的情形
1、受害方的撤銷權,是指權利人即受欺詐、脅迫方以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人即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利。
《合同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條均有規定。如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贈與人的撤銷權,是指在贈與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即贈與人的撤銷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破產撤銷權,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后,權利人即清算組請求人民法院對破產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的,有害于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予以撤銷,并將該行為產生的財產利益回歸到破產財產的權利。
5、婚姻受脅迫方的撤銷權,是指在人身關系的法律范疇內權利人即婚姻受脅迫方的撤銷權利。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受害方受到了欺詐,脅迫的方面簽訂的這個合同的話,那么就可以申請撤銷,申請了撤銷之后,這個合同是從來就不會存在的,到時候雙方可以不依據合同內容進行約束,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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