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
二、被執行人能否提供保證人作擔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擔保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由此可見,被執行人除以財產提供執行擔保外,亦可提供保證人作執行擔保,其法律后果相同。
三、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并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百七十一條?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綜合上面的介紹,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可以提供保證人作擔保。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被執行人能否提供保證人作擔保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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