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雙方出資離婚后房產分割方式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后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是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只向自己子女的贈與。如果雙方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事先約定,所購房屋的產權及增值收益部分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適用第7條第1款的前提條件是:
其一,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婚后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下,不應適用該規定而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其二,購買不動產的目的是“為子女”,而非為父母本身。
現實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單位能夠報銷相關物業費、暖氣費等原因,也有的考慮到將來可能發生的遺產稅等問題,將父母自己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實際上并無贈與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掛子女之名購房,用子女的名義登記產權,但實際是父母本身的財產,沒有贈與的真實意思。這些沒有“為子女”意思的情況,房產還是屬于父母財產。
父母雙方進行出資購買房產,給予子女夫妻雙方進行居住,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的話,一般來說是不進行相關分割的,如果是父母出資并且由子女進行還貸的話,那么還貸的金額可以作為離婚共同財產來進行相關分割,另外一方可以賠償其還貸的金額。
離婚,婚后加名的房產分割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房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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