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收到第三人承擔債務承諾
案件簡介:第三人向債權人出具《承諾函》,表示其愿意承擔債務,后第三人認為債權人欺詐形成的承諾函應無效。
2005年,**公司與**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如**公司取得**公司100%股權后,將其中10%股權轉讓給**公司,后因**公司未取得股權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在**公司向**集團發函要求退出合作后,**集團出具《承諾函》同意償還**公司已交付的3000萬元款項。后**公司認為債務已移轉,債務應由**集團承擔。而**集團認為該《承諾函》系針對**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合作合同書》而形成,因**公司的欺詐導致該合同書無效,承諾函自然無效,損失應由**公司自行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號)
裁判結果:第三人出具承諾函的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后,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同意,第三人應受承諾函約束。
**公司向**集團發函要求退出合作后,**集團向**公司出具《承諾函》意思表示的效力與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書》無關。**公司接受該《承諾函》后未表示異議,**集團即應受該《承諾函》約束。**集團應為**公司所欠**公司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第三人對債權人出具的承擔債務承諾的性質認定問題。
在上述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在于**集團向**公司作出的承擔債務的承諾性質如何認定及**集團應否擔責的問題。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原債務人是否退出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是否需要對債務負有償還義務。如果能夠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那么能夠為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多提供一份保障,有利于債權人,相反則不利于債權的實現。同時上述兩種債務承擔還存在一定的區別,即是否需要債權人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作為新的債務人承擔債務,這可能會損害債權人利益,因為第三人的償債能力不一定比原債務人高,那么第三人代替償債的行為就表明債權人的債權可能得不到實現,因此對于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當讓債權人知曉并明確表示同意處分自己這一權利,才能夠達到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果。而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第三人的承擔債務承諾只是為了加入債權債務關系,對原債務人并不存在影響,屬于債權人“純獲利益的行為”。因此只要債權人不提出反對,即對債權人生效。在本案中,**公司接受該《承諾函》后未表示異議,即并未表示反對還是同意,可以默認其為同意,但因債權人并未明確表示只由**集團承擔債務,因此**集團應該與**公司共同承擔債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第三人承擔債務承諾也就是指第三人承擔相應債務,具有與債務人共同償還的共同債務。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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