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適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于買受入夫妻所有;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后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雖然房屋產權的登記時間可能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種情形下,房屋應當購買房產的一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經濟適用房其實也不是小產權性質的房子,只不過從申請經濟適用房到購買經濟適用房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有些人雖然是在結婚之前就遞交了申請書,但一直等到結婚以后才獲得了購房資格,并且購房的款項來也來源于共同財產,這樣房子自然就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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