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價款的調整。合同雙方應根據合同通用條款及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合同價款的調整。
2、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7)物價變化;
(8)暫估價;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1)誤期賠償;
(12)索賠;
(13)現場簽證;
(14)暫列金額;
(15)承發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3、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后的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后的14天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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