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專家分析,近期二手房買賣前的糾紛之所以增多,主要是由于二手房買賣中的上下家以及中介公司大多缺乏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往往片面地認為只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才可以追究違約方的責任,而對買賣洽談過程中的行為是否要承擔責任不是很清楚。其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二手房買賣合同簽定前、交易洽談過程中,上下家以及中介公司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合同義務”。在二手房買賣中,“先合同義務”主要內容有事先的瑕疵告知義務,協助與照顧義務等。有關專家提醒,不履行“先合同義務”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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