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訴訟如何確定原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所以,繼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1、繼承訴訟難以確定原被告的原因
在財產糾紛中,遺產繼承的糾紛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爭議的各方都是有親屬關系的人,大部分還是至親。所以,即使發生爭議,大部分當事人只是不滿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為,很少對所有的爭議相關人都要求提起訴訟。但是,因為繼承的財產的同一性,一個繼承的案件會對所有的繼承人產生影響。所以,許多當事人在起訴時不知如何確定被告。
2、繼承訴訟確定原被告的方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二、對方不參加繼承訴訟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繼承訴訟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關于繼承訴訟原被告如何確定,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所以,繼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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