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贈與合同雖然屬于單務、無償合同,但仍需要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愿,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一方出于某種考慮而不愿接受對方贈與的情形,如遇此情況,贈與合同不成立。
二、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為目的的合同,是贈與人轉移財產所有權于受贈人的合同。這是贈與合同與借用合同的主要區別。
三、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一般在贈與合同中,僅由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不需向贈與人償付相應的代價。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等有償合同的主要區別。
四、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僅由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有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與贈與人所負義務并不是相互對應的。
撤銷贈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可見,贈與合同中可以附義務,而撤銷贈與的事由中也包含了“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一項,因此只要法院能夠認定這個贈與合同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那么原告將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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