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通常的合同具備一般生效要件時從成立時起生效,然有些特殊的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在滿足其特別生效要件時方得生效。
1、附停止條件及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此為對附停止條件合同的規定。第46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此為附始期合同的規定。此種合同在其成立時通常已具備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條件未成就,期限未屆至,故未生效。于是其條件的成就、期限的屆至,就成了其特別生效要件。
2、需經批準,登記的合同《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將批準、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對于此種性質的合同應作具體分析。
綜上,合同的生效要件既有一般生效要件又有特別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還包括兩類,一種是附停止條件合同中條件的發生,附始期的合同期限的屆至。另一種是合同的批準及合同登記,而物權變動的登記則不屬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對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的合同從成立時起生效,對有特別生效要件要求的合同,至其特別要件滿足時生效。
合同的成立的一般條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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