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嗎
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不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哪些情況屬于“特殊情況”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于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規定,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必須向法院提交自己對是否離婚以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
因此,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國前,法院通知開庭審理你的離婚案件,你即使全權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若你出國了,則屬于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樣你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院。
如果離婚的一方確有要事在身,具有特殊情況,實在無法到庭參與審判。可以委托代理人參與,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并且需要確定自己情況是否真正特殊。建議如果沒有特別的事情,最好本人親自到場。如果對此還有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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