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房價上漲或下跌不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的法定理由。有人認為因房價上漲或下跌超過了簽訂合同時的心理預期,可依據情勢變更原則要求增加或減少房款及解除合同,這種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簽訂合同時購房當事人雙方對房價的市場價值及變動應有合理的預見,房價的波動不屬情勢變更的范圍。如果一方執意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其繼續履行,或同意解除合同但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也就是有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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