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包括哪些
一、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
保證期限屬于擔保法中非常復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么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二、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包括哪些
(一)“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證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二)“融資租賃擔保”是指在用融資租賃方式進口設備時,擔保人向出租人擔保,當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租金時由擔保人代為支付。
(三)“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包括現匯履約擔保和非現匯履約擔保,其中現匯履約擔保是指擔保人向供給設備的一方擔保,如進口方在收到與合同相符的設備后未按照合同規定將產品交付供給設備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現匯償付設備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則擔保人按照擔保金額加利息及相關費用賠償供給設備的一方。非現匯履約擔保不以現匯方式對外支付,不屬本細則管理范疇。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擔保人向招標人擔保,當投標人中標或者簽約后,如不簽約或者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則擔保人在擔保的范圍內向招標人支付合同規定的金額。包括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等。
(五)“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是指除本款前四類擔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構成對外債務的擔保。
對于保證人的擔保期限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的期限進行,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為六個月,約定不明確的時候為兩年,這是很重要的常識,希望債權人要做好詳細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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