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第三人可以報案嗎
可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p>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p>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什么是第三人侵權
1.?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
行為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一般情況下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后果、行為和損害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等四個要件,但在特殊侵權的情況下,是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免責條件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該行為應為行為人執行職務的行為
對于行為人的哪些侵權行為屬于職務侵權行為,即如何認定行為人“執行職務”,即“應指一切與雇用人所命執行之職務通常合理相關聯的事項。”該說以雇主所指示執行的事務為基本范圍,同時認為客觀上與執行雇主指示的事務有合理關聯性的行為也屬于職務行為,是主觀說和客觀說相結合的一種學說。臺灣判例實務基本參照該種學說,對職務侵權行為中“執行職務”的解釋為:(1)行為本身即屬職務之執行(包括違法執行在內);(2)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其系執行職務之行為;(3)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由此看來,職務侵權行為的認定,必須以組織的主觀意思為基礎,即圍繞組織賦予行為人的職務要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的合理范圍內都?應予以考慮。至于如何認定“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筆者認為實踐中需要綜合參照以下標準:
(1)行為人的職務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系或相似性,即是否存在通常的可預見性;
(2)侵權行為所借助的危險工具(如汽車、公章、票據等)?是否是為完成職務而由組織所提供;
(3)該侵權行為是否發生在行為人執行職務的時間范圍內,發生的場所是否處于組織的支配領域內,組織對此侵權行為的發生?有無控制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4)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意圖如何;
(5)執行職務過程中突發的自然性的個人行為,例如上廁所、引火取暖、吸煙、短暫地?休息一會兒,一般應認定為“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
(6)行為人的行為并非實質性地偏離完成工作所必須或應當實施的行為范疇,通常也可以視為“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傊瑪U大解釋“執行職務”的外延,目的是為了更好保護受侵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綜上可知,小編整理有關職務侵占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職務侵權行為認定的行為有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和該行為應為行為人執行職務的行為。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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