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查封公司財產的規定是什么?
離婚查封公司財產的規定是民訴法100條規定的對于當事人可能存在著一些具體的原因是法院所作出的判決難以執行的情況下,那么是可以申請進行財產方面的保全的,但是這種保全的話,只是為了防止財產發生減少,而并不是查封。先申請財產保全,再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在當代社會離婚過程當中,確實因為雙方的感情已經發生了非常惡劣的變化,所以就有其中一方不顧情面,甚至是進行惡意的財產轉移,那么此時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來說,為了維護自己獲得財產的權益,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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