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可選擇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簡單地說,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或常住地起訴。對于合同糾紛,在雙方沒有約定時,法律規定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對于民事行為,遵循“意定大于法定,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審級管理的規定下,買賣合同雙方可以約定發生爭議時的管轄法院,可以約定的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地法院管轄。對于劉女士的問題,因為對方只在南京有辦事處,而辦事處一般不必登記,不是法人也不是能夠以自己財產承擔責任的分公司之類,所以辦事的行為應視為某公司行為。所在在沒有約定情況下,可以選擇合同履行地或某公司即被告所在地高淳法院起訴;如果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參考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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