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作為離婚訴訟的證人
離婚屬于家庭糾紛,家庭矛盾的內情及相關事實,只有親屬知曉,尤其在夫妻雙方買房時,因購房款不足夫或妻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借款,沒有寫借條。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不認可該債務,兄弟姐妹的證詞有多大效力,從我們辦理的案件來看,僅有兄弟姐妹證詞的,其證言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小。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和與當事人有其他密切關系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是由于關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這些人作為證人所作的證言的證明力要小于其他證人的證言。
當然,如果當事人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的,可以認定證言所證明的事實。如既有兄弟姐妹的證言,又有銀行轉賬單據等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借款成立。
離婚案件應該由哪方舉證
離婚案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但僅僅是一般性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舉證責任倒置和法院調查取證等制度的補充。我國設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讓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
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其特點和規律分配舉證責任,這不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并符合民事案件“優勢證據”規則。
對于離婚訴訟的證人大家看完本文之后都清楚了,因此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和與當事人有其他密切關系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這是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在實際中,雙方還需要清楚再離婚訴訟的時候,由哪一方進行舉證,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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