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過錯有哪些賠償責任
(一)第三人過錯的一般規則——應當免除(免責)、減輕名義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1、名義侵權人的含義:
名義侵權人作為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媒介,名義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只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1)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從純粹事實角度觀察加害人的行為和受害人的行為之間的客觀聯系;
(2)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為與加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事實因果關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2、免除責任條件:
(1)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第三人過錯是免責事由。
3、減輕責任條件:
(1)第三人過錯不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過錯和加害人行為都是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原因。
(二)第三人過錯特殊規則——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1、不真正連帶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補充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什么是第三人過錯
所謂第三人過錯,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對受害人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具有的主觀過錯。
(一)第三人過錯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1、第三人過錯主體是第三人;
2、第三人與當事人沒有過錯聯系,即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3、第三人過錯是免除或者減輕加害人責任的依據,或者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依據。
(二)第三人過錯有哪些類型?
1、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過錯不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過錯時減輕被告相關責任的事由。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第三人過錯有哪些賠償責任”問題進行的解答,第三人過錯的賠償責任包括應當免除(免責)、減輕名義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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