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方提出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傳統風土人情,我們通常認為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愿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
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效力是怎么樣?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如果有過錯方,屬于新婚姻法中的法定過錯,分割財產的時候應當傾向無過錯方,作為過錯方少分些。當然,如果對共同財產平分,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至于賠償數額根據過錯的程度而定。
分居后出軌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過錯方離婚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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