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分出保險業務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的保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出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外資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保險業務:
(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外資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圍內經營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統括保單保險業務。
第十七條?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分出保險和分入保險
分出保險就是將自己承保的保險再就其保險責任的一部分轉由其他保險公司承保。分出保險是減輕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的一種辦法。分入保險是承保由其他保險公司分出的一部分保險責任。分入保險是增加保險業務的一種方法,也相應加重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就某一特定保險公司而言,它可以只從事再保險分出業務,也可只從事再保險分入業務,也可以二者兼營。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以哪種形式經營再保險業務,都必須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定,否則要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具體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除了可以經營所批準的保險業務外,還可以經營這些業務的再保險業務。此外,《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章對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作了專章規定。具體內容是:
1、保險公司應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將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分保方案如需調整,也須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的分保方案應包括合同分保、用匯計劃、保費自留額及臨分方案等內容。
2、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是國外保險公司分保條件明顯優惠的,可向境外保險公司辦理;在同等條件下,再保險分入公司應優先接受境內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險業務需要辦理轉分保時,應優先向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
3、關聯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的再保險分出或分入業務應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的保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出保險。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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