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占有標的物的人承擔風險與所有權的歸屬沒有關系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這里的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2)合同未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
①標的物由賣方運輸的,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負擔。
②未約定由賣方運輸的,賣方將標的物交置于交付地點,買方違反約定沒有接受,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方負擔。
2.例外之一:出賣在途貨物
賣方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時起由買方負擔。
3.例外之二:買受人受領遲延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自約定交付之日至實際交付時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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