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托運的行李不是旅客隨身攜帶的,從實質上講,是貨物運輸合同,所以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為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員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職如何處罰
2021-01-16重婚罪雙方都要坐牢嗎
2021-03-01景區氫氣球失控母子墜亡由誰承擔責任
2020-11-24行政處分怎么提前解除或撤銷
2021-02-07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遺產繼承)
2021-03-16成立子公司屬于企業分立嗎
2021-03-11著作權人只能是個人嗎
2021-03-05在何種情況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
2020-12-02離婚訴訟費用是多少以及如何繳納離婚訴訟費用
2020-12-19隨意提管轄異議可能會被罰款嗎
2021-03-16農民工工傷賠償糾紛
2021-02-27住房公積金提取前提需要哪些
2021-01-09勞動合同變更期限是不是可以續簽
2021-01-07領導暗示辭退一定要辭職嗎
2020-12-31某公司訴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1-02-04司機無責保險公司該怎么賠
2021-02-21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投保人的義務有什么
2021-02-28投保人有什么保證義務
2021-02-03企業拆遷如何補償
2021-02-07成都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定標準是怎么樣的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