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履行遲延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須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3)一方預期違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根本違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69條,不安抗辯權人有解除權(注意前提)
(6)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買受人未付款達合同總額1/5以上,出賣人有解除權
(7)合同法第203條,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時,貸款人有解除權
(8)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承攬人擅自轉包時,定作人有解除權
(9)合同法259條: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承攬人催告無效的
①合同法第268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單方+賠償損失)
②合同法第308條,貨運合同的托運人;(單方+賠償損失——交付貨物給收貨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條,委托合同的雙方;(雙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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