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是否有合同猶豫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于15天件。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19.12.1生效)
第十五條?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告知,并由投保人確認:
(一)保險責任;
(二)保險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
(三)保險責任等待期;
(四)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
(五)是否提供保證續保以及續保有效時間;
(六)理賠程序以及理賠文件要求;
(七)組合式健康保險產品中各產品的保險期間;
(八)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保險公司何時承擔責任
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開始承擔責任是從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而且投保人交納了首期保險費開始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開始承擔責任需要兩個前提:
一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它的標志為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一般投保程序分為兩個步驟,要約和承諾。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表示愿意投保,并填寫投保書,視為要約;保險公司核保以后決定承保并簽發保單,視為承諾。因此,簽發保單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標志。二是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二者缺一不可。另外也有一些保險合同是在合同開始簽定一定時期后才開始生效的,如90天、180天。此類保險主要以健康類保險為代表。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補償或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交付保險費后,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責任范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范圍包括:損害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保險金額為限度。
所以,保險責任既是保險人承擔保障的保障責任,也是負責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依據和范圍;同時也是被保險人要求保障的責任和獲得賠償或給付的依據和范圍。不同的險種有不同的保險責任,保險責任主要分為基本責任、特約責任、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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