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鑒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在訴訟中申請;由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而啟動;鑒定對象必須是訴訟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實方面的專業性問題。
據此,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事項,必須是為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需要聘請或指派專家利用專門知識和手段,對各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人體損傷與機能、工程質量、會計資料等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不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隨意啟動司法鑒定程序。
根據被告申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被告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原有的鑒定結論存在鑒定機構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等其他情況的,就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因此,被告想要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應該說明充分的理由,法院才會予以準許。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二)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法鑒定權威機構大多為公檢法部門設立,部分為面向社會的服務機構。隨著社會進步,居民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將進一步推動司法鑒定的社會需求。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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