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稱自己于2013年11月借20萬元給陳某,并以現金方式將款項交付給了陳某,到還款期限后,林某多次催討,陳某拒不還款,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閩清法院認定林某與陳某有借款的合意,但對借款是否出借,林某應負舉證義務,林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接受法庭詢問時,對借款的交付、時間、地點、次數、出借人的資金來源以及出借人與借款人經濟狀況等相關細節均表述不清,故林某有必要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閩清法院遂通知原告林某出庭但被林某拒絕。
庭后,閩清法院向林某發出傳票并附告知書,要求其本人必須到庭接受詢問,簽署保證書,同時告知其應當履行具結手續的法律依據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但林某仍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林某的不當訴訟行為,直接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明,對林某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故一審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因此,當事人不能認為委托律師了就可以任性不出庭,否則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從次訴訟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出,當法院發出傳票要求本人出庭闡述或者出庭作證時,我們應遵守規定,到庭接受詢問,如果有正當理由時,也應該出具證明給法院。如果大家還有什么關于訴訟方面的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上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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