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鑒定人的權利
1、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
2、有權收取鑒定費用和相應的補償
3、有權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足夠的鑒定材料
4、如不具備作出鑒定的條件時,有權拒絕進行鑒定
5、有權拒絕鑒定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二)鑒定人的義務
1、有對交付鑒定的問題如實寫出鑒定結論的義務。
2、有如實回答司法人員、當事人、辯護人在法庭上的發問。
3、對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鑒定人和證人的區別有哪些
(一)在資格條件上,鑒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二)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鑒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鑒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鑒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系而申請回避,而鑒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須執行回避的規定。
(四)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鑒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對疑難復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鑒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鑒定結論。
(五)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鑒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六)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鑒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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