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被告癌癥不出庭怎么辦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如果患有嚴重疾病造成無法出庭受審的,法院可以中止案件的審理工作。
第二百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民事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處理
在民事訴訟中,被起訴的人被為“被告”,而不能稱“被告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刑事犯罪涉嫌人。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經過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
這種判決叫"缺席判決"。其意義并不是要懲罰缺席的一方當事人,而是為了全面維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不使訴訟因一方當事人的隨意缺席半途而廢,并使案件爭議依法得到解決。雖然有一方當事人缺席,但是法官在判案時依然要秉公執法,認真審核當事人提交的文書和證據,并使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應有的保護。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法院只聽一面之詞就做出判決侵犯了對方的答辯權,容易發生錯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對缺席判決有嚴格的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被告缺席判決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法院已經給被告發了傳票:
2、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3、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沒有正當理由。
證明法院已經給被告發了傳票的證據有四種:
1、法官將傳票直接交給被告,被告收到傳票后在送達回證上的簽字;
2、法院以掛號信方式將傳票郵寄給被告,被告在掛號信回執上簽字;
3、被告拒收傳票的,請居委會和鄰居到場,法官當眾將傳票放在被告人住處,由證人簽字證明被告拒絕簽收。
4、被告下落不明,用以上方法無法送達的,由法院委托報紙刊登送達公告。公告登出60日后,不管被告是否看到報紙,視為送達。以刊登該公告的報紙附卷作為送達憑證。
三、刑事案件被告死亡怎么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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