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讓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有效?
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笨梢酝贫ā肮餐灿嘘P系不終止,分割共同財產不可行;婚姻關系是共同共有關系,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經離婚訴訟,夫妻一方或雙方不可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 其它情況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利,或一方阻礙另一方合理、合法處分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導致家庭矛盾不可調和。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兩種情形,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有效解決了前述問題。
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我國法律上對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情況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必須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通過訴訟的手段來進行判決,雙方在婚內達成的相關協議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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