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鑒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種類
1、證據種類的概念
刑事證據的種類是指刑事證據在法律上所做的邏輯劃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2、物證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特點:1、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3)審查物證采取的方法:A、辨認;B、鑒定;C、偵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對照分析。
3、書證
(1)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與物證的主要區別:1、書證是借助于文字、符號、圖畫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則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來證明案件事實。2、書證反映的內容比較明確、清楚,能夠反映人的思想;物證必須借助人的思維或儀器鑒定才能揭示與案件的關系。
(3)特點:1、具有直接證明性;2、具有穩定性;3、具有物理性;4、具有思想性。
4、證人證言
(1)概念;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2)特點:
A、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B、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C、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證人資格
A、了解案情;
B、能夠正確表達意志;
C、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5、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7、鑒定意見
(1)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
(2)特點:
A、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B、僅限于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C、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3)作用:
A、是揭示物品、痕跡證明價值的主要手段;
B、是解決專門問題的主要方法;
C、是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8、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9、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對于你提出的證據問題,證人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不過要有嚴格的審查,只有在法院全面有效的進行審查后,那么就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了,有摻假的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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