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原告訴狀沒有法人簽字有什么后果
起訴狀是否由本人簽名還是由代理人簽名并不是登記立案的審查內容,《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強調的是當事人提交,但也沒有講是當事人親自遞交,從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代為行使的權限來說,代為提起訴訟和提交訴狀乃是最常見的事項。民事起訴狀最核心的內容乃是訴訟請求,但是如果代理人作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可以代為增加、變更、撤回訴訟請求,那么在起訴狀上代為簽名不正是上述特別權限能夠行使的常態嗎?如果起訴狀需要當事人本人的簽字,那么法院的做法針對訴訟中的變更、增加、撤回訴訟請求也要一并作出規定,那就是也需要當事人本人的簽名,這樣一來,當事人雖然聘請了律師,但仍然會感覺到訴訟累,那么他付出的律師費所對應的價值就因為法院的相關規定而得不到充分的體現。
委托代理人能不能等同于當事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等同于當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的相關規定,那么委托代理人提交和當事人提交效果是一樣,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只要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條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就應當登記立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子女贍養的能否申請到低保
2020-11-10延期申報工傷如何填寫
2020-11-23日結臨時工的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2021-01-09債務融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2021-01-07股東直接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2020-11-14集體清償程序可否行使別除權
2020-12-01不可撤銷的擔保合同幾年失效
2021-02-24司機怎么與傷者簽免責條款呢
2021-03-16單位未支付競業補償金如何處罰
2021-01-18如何區別勞動工傷和人身損害呢
2021-03-21強險范圍內保險公司是否要賠償人身損失呢
2021-02-18詳解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費用問題
2020-11-26對保險公司注冊資本如何要求的
2021-02-02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項目
2020-11-17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政策規定是什么
2020-12-04國家土地轉讓
2021-01-19天津土地房屋轉讓土地出讓手續有哪些內容
2021-03-14上海有房無戶拆遷戶如何安置
2020-12-25農村拆遷安置人口數認定怎么規定
2021-03-09房地用途不一致,征收補償標準應怎樣確定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