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可作為證人嗎
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在證人資格和辯護人資格的禁止性規定中沒有證人和辯護人不得兼任的法律依據,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一般認為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證人不得兼任辯護人,理由有以下幾點:
1、證人具有優先性,不可替代性
證人因其了解案件情況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優先地位。
2、證人不得參與除作證外的庭審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即法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3、證人擔任辯護人不能充分履行辯護人的職責
在一個案件中證人的證言有可能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證據,但其作為辯護人要做無罪或罪輕的辯護,這樣既作有罪的證明又作罪輕的辯護,不利于充分履行辯護人的職責。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民事訴訟中一般同一個案件這個辯護人是不能作為證人的,因為證人是不能參與作證以外的庭審活動。訴訟案件的辯護人可以是律師或是監護人以及其他親友等,但不能超出法律規定范圍內的人。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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