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咨詢:
您好,我們縣法院以我放款次數較多和數額大為由不受理我的民間借貸糾紛案,請問法院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依據,立案庭的人說我這些年在法院立案次數過多,不能再立案了,這是法律規定的嗎?說實話,總共數額也不是很多,這次也只是二十多萬而已,官司也就打過十幾次,可能只是沒有送禮的原因法院拒絕,法院說注冊公司才有資格多次大數額放款,私人沒有這個權利,我想請問各位大蝦,法院的不立案理由:1,我民間借貸糾紛太多,不給我立案2,我借出去的錢總額多(遠遠沒超出法院立案范圍)3我不是公司行為。我們縣法院這樣做的理由是否合法?法院這樣不作為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1、我民間借貸糾紛太多,不給我立案。沒有這種規定。
2、我借出去的錢總額多(遠遠沒超出法院立案范圍)。沒有這種規定。
3、公司行為。法律允許個人借貸。
只要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就應受理立案。
你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以受理裁定書,憑此上訴;或者法院不院出具不予以受理裁定書,你可以郵寄立案材料至法院,過了7天不受理的,你可以上訴。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三十三條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業務: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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