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表現方式在下列案件中容易出現: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甚至雙方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夫妻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夫妻共同債務并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然后由第三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履行調解書的義務,事后再從該第三人手中獲取相應的財產,從而使夫妻另一方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2)合伙糾紛中虛構合伙債務。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合伙人之間發生矛盾和經濟糾紛,有的合伙人為了多分得合伙財產,便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合伙期間的合伙經營體共同債務,并由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訴訟,惡意合伙人在訴訟過程對該債務進行自認,或作證證明該虛假債務的“真實性”,達成協議或使法院做出不利于合伙體的判決,從而達到侵占合伙共同財產的目的。
(3)其他債務糾紛中的惡意逃債。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
一是當事人除被法院查封、扣押或拍賣的財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當事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倒簽借款時間等方式,虛構債務,并通過到法院進行調解得到確認,然后在法院拍賣該扣押或查封的財產時,以債權人的身份申請參與分配,從而攤薄真實債權人的受償比例,達到少清償債務的目的。
二是虛構優先受償權標的,利用建設工程款或工人工資等特殊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與案外人勾結,虛構拖欠高額的工人工資或數額巨大的建設工程款,并通過法院調解,然后由虛假債權人申請執行,從而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
2、冒名訴訟。
所謂冒名訴訟,又稱為虛假訴訟,是指,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1)當事人冒名。
此種情況以原告冒名的情形居多。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出于便民考慮,對于原告沒有親自到庭立案的案件,只要委托手續和相關證明材料齊備的,亦予以受理。此類案件在房地產委托買賣過程中容易發生,主要是房地產中介人在接受房主或購房人的委托后,利用簽署法律文件的機會,趁委托人不注意,故意要委托人多簽空白的法律文書,然后多復印委托人的身份證件,事后自己再根據需要,在空白法律文書中補填相應的內容。從發現的冒名訴訟案例來看,被冒名者多數為房地產買賣中的委托人。
(2)虛假委托。
虛假委托主要有如下兩種情形:一是冒名訴訟者在法院立案之后,提供有當事人真實簽名但委托內容系冒名者補填的委托書,以特別授權代理人身份出庭,或者以被冒名者的名義委托律師出庭;二是共同原告或被告本經本方其他當事人的同意,擅自以本人及同方其他當事人的名義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事后亦未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追認。然后,在訴訟過程中作出對被冒名者不利的承諾。
3、知識產權欺詐。
比較典型的是馳名商標欺詐訴訟。作為知識產權重要內容之一的商標權,往往代表著一個產品的品牌價值,商標越馳名,其品牌價值就越高。在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進行認定,但這種認定方式所需要時間長,成本高,競爭激烈,且成功率較低;另一種是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認定,司法認定的管轄法院很多,且門檻低,成本相對較少,成功率較工商認定高,所耗費的時間也短。這兩種認定制度的銜接欠當以及實際操作上的差異給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異化以可乘之機,部分企業基于對馳名商標的盲目追求,采用各種方式制造“假案”,通過虛假訴訟來獲取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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